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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-11-14
部落格上的言論尺度
號召遙控飛機炸總統府 無厘頭倒扁 大學生觸法
更新日期:2006/11/12 04:29 記者: 蔡旻岳/台北報導
台北市一名大學生在「真‧他媽的」部落格發表無厘頭式的倒扁的一百種方法,文中建議「飛機綁炸彈、號召遙控飛機玩家一起轟炸」,經國安單位通知刑事局偵辦後,警方明(十三)日將依涉嫌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的「煽惑他人犯罪」把該名大學生函送究辦。
------->整件事情真的很Kuso
言論自由不論是在部落格或現實生活,其實都是有些限制的,詳細的條文規範,以及實際內容與情形,這篇部落格文章寫的非常清楚,請大家去看看,以下作部份的引述。
引自:百分之九十的言論自由-部落客需要知道的言論尺度
司法院大法官第五百零九號釋憲案中有非常清楚的說明:
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,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,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,俾其實現自我、溝通意見、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。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、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,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。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,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,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。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,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,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,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,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,始能免於刑責。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,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,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,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,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,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,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。就此而言,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。資料來源: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網站
更新日期:2006/11/12 04:29 記者: 蔡旻岳/台北報導
台北市一名大學生在「真‧他媽的」部落格發表無厘頭式的倒扁的一百種方法,文中建議「飛機綁炸彈、號召遙控飛機玩家一起轟炸」,經國安單位通知刑事局偵辦後,警方明(十三)日將依涉嫌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的「煽惑他人犯罪」把該名大學生函送究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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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論自由不論是在部落格或現實生活,其實都是有些限制的,詳細的條文規範,以及實際內容與情形,這篇部落格文章寫的非常清楚,請大家去看看,以下作部份的引述。
引自:百分之九十的言論自由-部落客需要知道的言論尺度
司法院大法官第五百零九號釋憲案中有非常清楚的說明:
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,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,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,俾其實現自我、溝通意見、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。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、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,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。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,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,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。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,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,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,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,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,始能免於刑責。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,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,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,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,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,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,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。就此而言,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。資料來源: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網站
2006-11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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